内容导读:秦皇岛市工会网上注册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工会网上注册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吴彦军 发布日期:2023-06-12 08:59:02
秦皇岛市工会网上注册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秦皇岛市工会网上注册会员(以下简称会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工会组织开展普惠服务职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在你身边”活动宗旨的具体体现。为保障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会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为会员多提供一份保障。

第二章  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

1. 市总工会拨款。

2. 其他收入。

第四条  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对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会员重大疾病救助。

第五条  建立救助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定期进行审计。当期救助资金的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秦皇岛市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

1. 在河北省职工服务网注册,并经过实名认证的秦皇岛市工会会员;

2、参加本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会员;

3、首次确诊患第七条所列11种重大疾病中的会员。

第七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良性脑肿瘤;

8.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 心脏瓣膜手术;

10. 严重帕金森病;

1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申报期限

第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且首次确诊符合11种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会员可获得一次性救助金4000元。

第九条   首次确诊时间的界定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最终出具的诊断书为准。申报期限从确诊之日起180日内,超过有效期限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报流程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  市总直属系统、产业和基层工会会员直接到市职工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县区职工到各县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服务中心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做好流转登记,由保险公司专员送专业医审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标准进行补偿,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窗口取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重大疾病救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的网上注册会员信息截图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2.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首次确诊的病理报告、住院全套病例、诊断证明;

3.《秦皇岛市工会网上注册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补偿金申领审批表》;

4.(逝世职工家属需提供)关系证明、医学死亡证明;

5.市职工服务中心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职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救助终身只享受一次,给付救助资金后,救助责任终止。达到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标准的职工,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各项补偿。

第十三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为本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市职工服务中心根据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将救助金统一支付到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上。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重大疾病救助金:

1.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2.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伤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救助金的;

5.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会员有第十四条所指的行为,对已发生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医疗机构和会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职工服务中心举报。

第十七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委托保险机构对会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书进行核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比照医疗保险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保障此项工作安全运行,市总工会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安排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持秦工卡工会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秦工办字[2016]60号文件、《关于持秦工卡工会会员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偿金的补充通知》秦工办字(2016)6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